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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调解协议可由法院确认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吴华文    时间: 2013-12-9 14:56
标题: 调解协议可由法院确认效力
  近日,潮安法院审理了申请人尤某、刘某与潮安供电局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尤某、刘某之子尤某某在去年9月外出路过一供电变压台时,因供电局疏于管理而发生触电,造成尤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凤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向潮安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潮安法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于转化调解协议效力、赋予执行力、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具有积极作用。民事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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